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
一、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人员,必须接受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安全知识、专业技术、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教援知识培调,并取得四证:负责人证、安全员证、采购员证、保管员证。杜绝无证上岗。
二、危险化学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使用企业不得擅自改扩建,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、设备、场所必须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保持一致。
三、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单位,应当在生产场所、仓库设置可燃性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连接,保准24小时有人监控。
四、仓库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明确标识,分类存放,保持良好通风,储存量必须与安评报告一致,不得超量。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方可接触有毒有害物品。
五、危险化学品企业车间与仓库必须采用防爆电气,应配备专用的劳动用品、消防器材、防雷、防静电装置。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间、仓库,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,不准住人,每日进行安全检查,工作结束关好门窗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。
六、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,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,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,凡属脱岗、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。
七、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行职业危害定期检测,员工每年必须参加职业病体检。
八、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,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,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,并做好台账,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,并及时整改,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。
